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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刑终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邹X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X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刑终74号原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X,男,1968年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市白塔区。1992年因诈骗被劳动教养1年,200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指被告人邹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邹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邹X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邹X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邹X撤回上诉。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15)辽阳白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大庆审判员  李洪军审判员  梁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奕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