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执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胥强与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执字第1122号申请执行人胥强,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胥强与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胥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胥强工程款41243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胥强工程款412430元,交纳案件执行费6086元。被执行人昆明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7日自动履行全部执行款41243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6086元,履行完法律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2014)隆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