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众信干货店与吴文、崔秀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众信干货店,吴文,崔秀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534号之一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众信干货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经营者林兴灿,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吴文,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告崔秀玫,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众信干货店与被告吴文、崔秀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众信干货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6元,由原告宁德市蕉城区蕉南众信干货店负担。审 判 长 钟思敏审 判 员 陈丽平人民陪审员 林振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