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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社区富豪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社区富豪花园业主委员会,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36号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社区富豪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富豪花园小区16栋一楼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杨方来,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大惠,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城酒家路洋河酒街A1栋2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社区富豪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宿迁金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由权利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社区富豪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人民陪审员  索铁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阿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