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1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程某与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81民初202号原告程某。被告廖某甲。原告程某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某甲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我与被告廖某甲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廖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自2014年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要求与被告廖某甲离婚。原告程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程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证据2,全户人员基本情况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均为复印件),证明被告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据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廖某甲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出示证据。本院依法对原告程某出示的3份证明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告程某出示的3份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依据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程某与被告廖某甲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廖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廖某丙。2014年被告廖某甲外出打工,春节未归。为此,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廖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与被告廖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婚后双方并未产生实质性的矛盾,原告程某要求与被告廖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廖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