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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凤杰与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杰,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3404号原告陈凤杰,男,1954年6月6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王效磊,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中丘路。法定代表人张锦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言平,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男,1982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杰与被告山东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元,由原告陈凤杰负担。审判员 孟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