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7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蔡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804号原告:蔡某某,女,蒙古族,1983年12月出生,现住址:吉木萨尔县。被告:苏某某,男,蒙古族,1982年7月出生,现住址:吉木萨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5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招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