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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张彪与时小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彪,时小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民初631号原告张彪,男,生于1988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沙河子镇张村村八组。身份证号:612501198810237612。被告时小春,男,生于1971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于塬村四组。身份证号:612501197101037875。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北新街西段。负责人刘波,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彪与被告时小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分工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时小春所有的陕A7LG**号车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时小春所有的陕A7LG**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李高岐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