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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蒙艳昌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艳昌,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686号原告:蒙艳昌,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103.法定代表人:邓艳辉,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蒙艳昌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艳昌撤回对乾安县安字镇西字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代理审判员 王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葛春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