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白晓莉与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晓莉,贺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3民初278号原告:白晓莉,女,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被告:贺安,汉族,1967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莉诉被告贺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晓莉因与被告贺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晓莉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晓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均已减半收取),合计1844.4元,由原告白晓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梦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