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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执保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骆传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传旺,温松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2执保5号申请执行人骆传旺。被执行人温松军。关于申请执行人骆传旺与被执行人温松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骆传旺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温松军驾驶的牌照为鄂B596**重型自卸货车一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骆传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骆传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骆传旺撤销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锋审判员  陈绪同审判员  吴永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谈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