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温隆斌、况敏兰等与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隆斌,况敏兰,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35号原告温隆斌,男,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况敏兰,女,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系温隆斌之妻。委托代理人马平茂,于都县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于都县贡江大道天成名都SH1-SH38号楼20号店。法定代表人周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隆斌、况敏兰诉被告江西龙事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隆斌、况敏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8元,减半收取2214元,由原告温隆斌、况敏兰负担。审判员 汤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健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