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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同某某与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995号原告同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原告同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同某某诉称:2013年9月26日被告陈某某在原告同某某处借款壹佰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同某某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至今二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肯偿还借款。为此,现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壹佰万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同某某诉状所提供被告陈某某、李某某的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原告同某某现亦无法提供被告陈某某、李某某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同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原告同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艾 艳审判员 刘沙舟审判员 赵佩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