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民初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8民初408号原告赵某甲,住双鸭山市。委托代理人黄卫东,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向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卫东,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甲诉称:赵某甲与陈某某系小学至高中期间的同学,后双方又在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婚生女赵某乙,已婚,另过;赵某甲与陈某某婚后因琐事总是意见不一,各持己见,不能沟通统一,因此双方经常吵架,自2003年已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与陈某某离婚。被告陈某某辩称:赵某甲所述不属实,双方至今没有分居,赵某甲外出挣钱每年都回来,家里的房子都是陈某某自己出钱买的,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与赵某甲离婚。原告赵某甲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结婚登记申请书。意在证明:赵某甲与陈某某于1987年6月26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赵某甲依法可以提起离婚诉讼。经庭审质证,陈某某对赵某甲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陈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赵某甲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经审理查明:赵某甲与陈某某是小学和高中期间的同学,双方于1983年恋爱,并于1987年登记结婚;婚生女赵某乙于1988年5月28日出生,现已成家。赵某甲以双方分居多年,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陈某某离婚。陈某某以并未与赵某甲分居,双方还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结婚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是夫妻之间的感情,婚姻法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离婚的依据。赵某甲与陈某某婚前系多年的同学,后又经过恋爱登记结婚,说明夫妻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应互谅互让、积极沟通、相互理解,遇到问题应理性解决,不应轻易离婚。因赵某甲未举示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陈某某不同意离婚,故赵某甲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