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2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金三宝诉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民终2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三宝,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委托代理人朱詠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XX路XX弄XX号。法定代表人沈龙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叶弟,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志平,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三宝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四(民)初字第1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0年11月17日,上海市徐汇区XX高层业主大会(甲方)与上海高建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高建公司对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XX号物业进行管理,约定,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政府房地部门处理;授权乙方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进行劝阻、制止。2013年1月22日,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小高层)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管理规约》,约定,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应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业主或者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禁止施工人员、施工工具、装修材料、家具物品等进入物业管理区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金三宝系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业主。金三宝于2014年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楼公共通道上安装了铁门,将25号、26号分隔开。2014年7月25日,高建公司向金三宝发出《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金三宝拆除该铁门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金三宝拆除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道通道上的铁门,恢复原状。金三宝则不同意高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认为,上海市徐汇区XX高层业主大会与高建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及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小高层)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管理规约》,对金三宝具有约束力。金三宝在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楼公共通道上安装铁门的行为,违反了管理公约,现高建公司依据《管理规约》授权,要求拆除上述搭建,恢复原状,不仅符合合同约定,亦于法有据。金三宝辩称的该处曾有木门,因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判决:金三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XX路XX弄XX道通道上的铁门,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减半��取计40元,由金三宝负担。原审法院判决后,金三宝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图纸可以证明该公共通道上原来就存在门的,上诉人安装门的行为并未违反管理规约,亦不属于违章建筑,安装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身居住安全,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高建公司辩称:上诉人入住系争房屋时,该公共通道上是没有门的,系上诉人自行安装了铁门,属违章建筑,且根据消防记录单,该铁门影响了消防安全,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小高层)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管理规约》,对作为小区业主的上诉人具有拘束力。现上诉人为了自身的居住安全,在公共通道上安装了铁门,并加装了门锁,其将公共通道的通行权处于自己的掌控之中,妨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自由通行,影响了小区其他业主的权利,故被上诉人根据该小区业主大会的授权,要求上诉人予以拆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金三宝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毛海波代理审判员 李 兴代理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倪 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