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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某家庭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1976年6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秦某某,女,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秦某某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秦某某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确民执字第00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刘根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