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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执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黄奕才与谢肖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奕才,谢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执字第178-1号申请执行人黄奕才,男,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执行人谢肖斌,男,汉族,住揭阳市揭东区。黄奕才与谢肖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肖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黄奕才工程欠款30万元及垫付的受理费4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没有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黄奕才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黄奕才工程欠款30万元及垫付的受理费414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460元。但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没有履行。本院层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查询,同时径向揭东区房产管理局、揭东区国土资源局,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于2016年4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揭东法执字第1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壮文审判员  黄钦填审判员  徐庆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