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刑初24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以宁六检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其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入罪情形发生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胡元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康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