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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4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民初142号何XX与何X、欧阳XX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X,何X,欧阳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42号原告何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镇XX村X组。被告何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湖南省道县XX路XX局对面房屋。被告欧阳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与被告何X、欧阳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给被告,本院遂于2016年2月23日、3月14日、4月6日先后三次通过电话要求原告何XX提供被告方的准确送达地址或者按照规定缴纳公告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未重新提供被告方的准确地址或按规定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XX的起诉。审 判 员  何路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