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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恢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牛和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和琳,谢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恢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牛和琳,居民。被执行人谢云胜。申请执行人牛和琳与被执行人谢云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云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云胜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谢云胜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