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爱英、朱进启等与姜翠清、薛成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英,朱进启,朱平业,宋淑英,姜翠清,薛成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周爱英。申请执行人朱进启。申请执行人朱平业。申请执行人宋淑英。被执行人姜翠清。被执行人薛成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爱英、朱进启、朱平业、宋淑英与被执行人姜翠清、薛成贵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即民初字第42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隋兆忠人民陪审员 邢鹏飞人民陪审员 孙全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兰恭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