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温自平申请执行赖邦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自平,赖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温自平,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赖邦林,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赖邦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邦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