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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温自平申请执行赖邦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自平,赖邦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温自平,男,1960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赖邦林,男,1968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赖邦林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赖邦林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李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