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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329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朱某甲,农民。原告周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盼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尤其是被告性格暴躁,婚后经常吵架,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2014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朱某乙。婚后原、被告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11月12日双方因琐事争吵后,原告离开平江回到岳阳生活。2016年年初原、被告为女儿在岳阳共同办满月酒。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了共同之女,原、被告结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好,后因一些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出现隔阂,虽有争吵但并无大的矛盾和冲突,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盼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周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