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4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字第1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申某某,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屯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6日以为了孩子能有个完整的家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