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庞学良与李井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学良,李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吉0881民初472号原告庞学良,男,1973年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洮南市。被告李井文,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现住洮南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2015年5月9日,被告为他人担保从原告处购买轿车,价值人民币8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据,在诉讼期间被告还款2千元,尚欠款人民币6000未偿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李井文于2016年11月末前偿还原告人民币6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一方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审判员  邢国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朱之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