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少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少文,王爱军,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陈少文,居民。被执行人王爱军,驾驶员。被执行人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白下路*号。组织机构的代码55207297-7。法定代表人:张基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少文与被执行人王爱军、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爱军、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爱军、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52万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爱军、江苏天之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财产。2、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