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尹华洋与陈宏杰、原审被告刘少芳民间借贷纠纷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尹华洋,陈宏杰,刘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尹华洋,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肖立群,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宏杰,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曾慧凡,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少芳,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尹华洋之妻。再审申请人尹华洋与被申请人陈宏杰、原审被告刘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4)洞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尹华洋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事实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案外人是合伙关系,涉案金额20万是股金。二、原判决违法,遗漏必要当事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欧阳超群一并参与了调解,并认可被申请人20万元是以其的名义投股的,原审应当追加欧阳超群参加本案诉讼。三、原审判决侵害了案外人利益,制造了矛盾纠纷。原审判决由申请人与其他两位案外人合伙经营的砖厂的砖来偿还被申请人的借款,损害了另外两位案外人的利益。被申请人陈宏杰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再审复查期间,申请人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不予认可。再审复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涉案的20万应当是合伙股金而不是借款。被申请人提交申请人签名的借条,并提供证人证言以及转账凭证证实借给申请人20万元,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该20万元是股金。故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原判决违法,遗漏必要当事人,应当追加案外人欧阳超群参加诉讼。虽然在调解过程中,欧阳超群同意一起偿还被申请人的20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在原审中只起诉申请人,因此申请人提出原判决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原审判决由申请人与其他两位案外人合伙经营的砖厂的砖来偿还被申请人的借款,损害了另外两位案外人的利益。原审判决第一项内容很明确的指出,是由申请人与欧阳超群等人合伙的砖厂中以申请人所占份额的砖来抵偿被申请人的借款,并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抵债的砖是申请人在合伙中应当占有的份额。故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尹华洋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尹华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廖莎菲审 判 员 李青云代理审判员 张锡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姜靓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