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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危涛与久迅(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危涛,久迅(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危涛,男,汉族,1996年3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被执行人久迅(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9-11号(国联大厦)21F室。法定代表人肖东茂。申请执行人危涛与被执行人久迅(厦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厦湖劳仲调审(2015)7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本金2800元尚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的厦湖劳仲调审(2015)7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洪福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