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方正权、翟桂英、董福庆、周金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正权,翟桂英,董福庆,周金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被执行人:方正权,男,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翟桂英,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董福庆,男,1952年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周金枝,女,1952年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执行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方正权、翟桂英银行存款人民币21577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告方正权、翟桂英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归还借款及应付利息,则原告黄山市黄山区银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董福庆、周金枝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住宅房享有优先拍卖、变价受偿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觉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甜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