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5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克什克腾旗鹏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广春、李宇军、赵雅军、王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克什克腾旗鹏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广春,李宇军,赵雅军,王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92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法定代表人王忠理,支行行长,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委托代理人叶远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克什克腾旗鹏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广春,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春泽,内蒙古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春,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宇军,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赵雅军,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王雪,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与被告克什克腾旗鹏航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广春、李宇军、赵雅军、王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元,邮寄费100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克什克腾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