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81民初759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袁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当庭和好。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润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吴某承担负担。审判员 秦 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汪晓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