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2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433号原告曹某某,男,1968年8月6日出生。被告韩某某,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2日向原告送达催收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300元。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