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利明与李前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利明,李前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利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睿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李前程,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杨利明与李前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1102执449号的裁定,查封了李前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前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