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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苗苗与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苗苗,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字第642号原告:董苗苗,女,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静,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六安经开区杭淠湾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5447472-X。负责人:陈文兵,该社区主任。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住所地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负责人:朱善权,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新,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苗苗与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5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09年12月份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所属的土地因兴建钢材大市场(鑫泰物流园)项目被依法一次性征收,2010年2月10日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其所属的土地补偿款整体支付于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2010年3月15日由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按所属村民每人33000元标准予以了分配。原告董苗苗因婚嫁于2010年3月8日从裕安区韩摆渡镇百市集村董院组迁入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处(期间尚未取得该村的二轮土地承包)。原告以己已是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村民,应享有土地补偿分配的权利,请求两被告予以给付。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土地补偿款已全部支付给杭淠村民组,具体分配方案由杭淠村民组操作,与己无关,请求驳回诉请。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以该土地补偿款系2009年所在村村民的土地分配,原告系2010年3月8日迁入且尚未取得本村所属土地的二轮承包,其不享有分配权属的主体资格为由拒绝给付,三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诉请本院,请求支持诉请。本院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基本民事权利,而这一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本案中原告系因婚嫁迁入被告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杭淠湾社区杭淠村民组处,其在该村尚未参与二轮土地承包,对此中情形,原告能否参与所在村民组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涉及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在其资格确认之前提起的相关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苗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退还于原告董苗苗所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先东代理审判员  陈智杰人民陪审员  张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养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