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王泽宝与六安市卫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泽宝,六安市卫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68号申请执行人:王泽宝。被执行人:六安市卫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马卫宝,该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一初字第015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市卫宝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69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傅绪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