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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8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马金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7508刑初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6月18日,汉族,现住哈尔滨市道里区。2016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亚林检诉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学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人员梁乐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亚布力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亚布力林业局和平东路祥家园酒店饮酒,酒后驾驶小型普通轿车向西行驶至林政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5.332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证人王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检验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考虑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