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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雪与黄卫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雪,黄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黄雪,女,仫佬族。被执行人黄卫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雪与被执行人黄卫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卫荣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利息6380元以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168号。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卫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一、向黄雪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二、向黄雪支付债务利息6380元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诉讼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1946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执行通知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卫荣有一套商品房,但该套住房于2012年7月21日已经抵押银行;无土地登记材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卫荣虽然有一套住房,但是该套住房已经抵押给银行,不宜处理;现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因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执字第16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金善宏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陆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