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5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淮北远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黄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远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黄庆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5367号原告:淮北远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郭坤,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荣,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静静,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男,,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萧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委托代理人:黄翠兰,萧县龙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淮北远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简称淮北远东公司)与被告黄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长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郭坤及其委托代理人丁荣、吴静静,被告黄庆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翠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调解事由暂停审限,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淮北远东公司诉称:2015年8月,原告与被告黄庆口头达成租赁协议,约定黄庆租赁原告的物料升降机,每台机械的进场费和出场费各为3000元,租赁费每月2500元;按照黄庆安排,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在合肥瑶海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萧县盛达新城项目工地安装四台物料升降机,于2015年9月5日在浙江八达公司承建的萧县香格里拉四期项目工地安装一台物料升降机,2015年10月5日安装两台物料升降机。截至2015年12月20日黄庆累计拖欠租赁费用92499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黄庆支付租赁费用92499元,以及2015年12月20日以后至归还七台设备之日止按照每台每月2500元计算的租赁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黄庆辩称:被告黄庆与原告之间系中介引荐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且原告诉讼请求租金的计算数额和依据均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庆从事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业务,2015年8、9月份,黄庆分别与合肥瑶海建安公司萧县盛达新城项目部及浙江八达公司萧县香格里拉四期项目部签订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向两个项目部出租七台物料升降机,约定每台物料升降机进出场费各为3000元,其中萧县盛达新城项目工地的四台每台每月租金2000元,萧县香格里拉四期项目工地的三台每台每月租金2500元;租赁期限根据实际使用期限计算,设备拆除退场时支付退场费;等等。为此,黄庆与原告淮北远东公司口头协议,由淮北远东公司提供七台物料升降机直接安装到建筑工地,淮北远东公司与黄庆之间结算支付相关租赁费用。萧县盛达新城项目工地的四台物料升降机自2015年9月12日至12月22日3.3个月期间租金为26400元(2000元4台3.3个月),进场费为12000元(3000元4台),合计为38400元;萧县香格里拉四期项目工地的三台物料升降机租金为20000元(2500元1台3个月(一台自2015年9月22日至12月22日3个月);2500元2台2.5个月(两台自2015年10月7日至12月22日2.5个月)】,进场费为9000元(3000元3台),合计为29000元。七台物料升降机的进场费及月租金总计为67400元,萧县香格里拉四期项目部已代为支付9000元,截至2015年12月22日尚欠58400元。淮北远东公司的七台物料升降机至今仍在相应建筑工地使用。以上事实,有淮北远东公司提供的调查笔录,租赁协议一份,电话录音、设备安装场地实景照片、录像,黄庆提供的证人证言、租赁合同;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淮北远东公司与被告黄庆之间存在事实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关系,约定的租赁物料升降机的数量、进出场费用及租金计算数额标准,对双方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黄庆应当承担直接结算给付相关费用的义务;经核算截至2015年12月22日,黄庆尚欠淮北远东公司七台物料升降机的进场费及月租金为58400元,理应给付。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设备租赁使用期限,相关租赁设备仍在建筑工地继续使用,双方租赁合同关系处于继续履行状态,且租赁退场费属于设备拆除退场后支付款项,本案成诉以后期间的设备租金数额尚不能确定;现淮北远东公司诉讼请求黄庆支付本案起诉之后设备租金及退场费,属于事实不清,不予支持。黄庆抗辩理由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北远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物料升降机租赁费用58400元;二、驳回原告淮北远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3元,减半收取1057元,由原告淮北远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457元,被告黄庆负担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