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志平,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群,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法定代表人吴捷,该××董事长。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江苏嘉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滕州市大观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资产进行了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因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该案��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淮中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刘仕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