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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谢云浩与吉林省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云浩,吉林省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368号申请执行人谢云浩,女,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吉林省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绿园区申请执行人谢云浩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车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吉林省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谢云浩发现被执行人吉林省先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洪涛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