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黄兵与周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兵,周永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308号原告:黄兵,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超,安徽天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武,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2016年4月5日受理了原告黄兵与被告周永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江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江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胡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