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章克明与高小毛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克明,高小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克明,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小毛,男,汉族,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申请执行人章克明与被执行人高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克明债权58760元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8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