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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王国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王国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被执行人:王国鉴,男,1973年1月2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关于昆明市官渡区锦松建材经营部与王国鉴买卖合同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据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材料款227750元及利息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王国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的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国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内存款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温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