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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金鑫与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2585号原告:金鑫,男,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恩和。被告:巴彦淖尔市锦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鑫诉被告扎赉特旗国土资源局等3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鑫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00元,减半收取1428.00元由原告金鑫负担。审判员 佟 长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白朝力格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