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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2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龚朝木与杨懿、四川省成都市彭州亚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朝木,杨懿,四川省成都市彭州亚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2民初1225号原告龚朝木,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杨懿,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被告四川省成都市彭州亚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金彭西路4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朝木诉被告杨懿、四川省成都市彭州亚利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彭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龚朝木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朝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龚朝木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谢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