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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浩斯白乙拉申请金泉、晓平、包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浩斯白乙拉,金泉,晓平,包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802号申请人浩斯白乙拉,男,38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金泉,男,25岁,蒙族,农民,住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晓平,女,27岁,蒙族,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包图雅,女,51岁,蒙族,个体,住同上。本院执行浩斯白乙拉申请金泉、晓平、包图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10月14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3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包斯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石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