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忠卿与吴永飞、李秀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忠卿,吴永飞,李秀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杜忠卿,又名杜忠情,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吴永飞,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秀莲,女,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杜忠卿申请执行吴永飞、李秀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永飞、李秀莲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忠卿借款16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70元,申请执行费23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吴永飞从2016年1月开始每月初至少偿还申请人借款2000元(该2000元偿还1500元本金,500元利息)直至本金偿还完毕;二、案件受理费1970元、执行费116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2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鑫代理审判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白凤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