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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412号文某甲诉刘某乙龙某丙中国某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甲,刘某乙,龙某丙,中国某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412号原告文某甲,女,汉族。原告刘某乙,男,汉族。被告龙某丙,男,汉族。被告中国某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祝丽萍。原告文某甲、刘某乙与被告龙某丙、中国某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甲、刘某乙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任述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