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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4民初788号原告:孙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玉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被告陈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某诉称:婚初感情还好,后来2009年上半年陈某甲染上赌博恶习,双方为此经常争吵,陈某甲曾动手打过我,不能接受,从2012年5月1日双方分居至今。故诉求:1、要求与陈某甲离婚;2、婚生女由孙某抚养,陈某甲每月支付1200元的抚养费。陈某甲辩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孙某与陈某甲于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2月18日在庐江县民政局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乙。近年来,由于双方未能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孙某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予以佐证。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孙某提交的身份证1份,证明孙某的身份情况;2、孙某提交的结婚证一份,证明双方结婚登记的事实;3、孙某的当庭陈述以及陈某甲的辩解。以上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所证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孙某与陈某甲相识恋爱后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孙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夫妻之间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孙某要求与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  玉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杨亚群(代)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