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高瑜与李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瑜,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高瑜,女,汉族,1987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进,男,汉族,1986年10月2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进未履行本院(2015)湖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进存款及收入人民币72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 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百度搜索“”